湖 南 省 教 育 厅
湘教发[2004]76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函授站教学
工作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及在湘设立的函授站:
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成人函授教育工作,进一步规范函授站的办学行为,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函授站不断改进和加强教学工作,加强函授站的条件建设,切实保障成人教育的办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函授站教学工作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在湘设立的函授站应认真对照《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切实加强函授站的建设,并以函授站教学工作评估为契机,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进一步完善函授站的办学条件,进一步规范函授站的办学行为,扎扎实实地做好函授站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保障并不断提高成人函授教育的办学质量。
2、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应认真履行对函授站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函授站做好各项迎接评估的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函授站的评估工作。
3、各函授站应主动接受教学工作评估,被评函授站必须按时并全面、真实、完整地报送有关评估材料,积极配合评估专家组做好现场考察评估工作。
4、各市州教育局要认真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年检年审,抓好本区域内函授站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5、我厅对函授站的教学工作评估采取分年度抽评的办法,所有函授站四年轮换抽评一次。今年11月12月份将组织专家进行首轮评估,抽评名单10月初公布。新设函授站不足两年的不参加评估。
6、对不接受评估或者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评估工作的函授站,一律按不合格处理。
7、对《实施办法》在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完善之处,请各市州、各高校和函授站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8、省内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函授站教学工作评估由我厅高教处具体负责,有关事宜请与我厅高教处联系。
联系人:黎佑甫
联系电话:0731-4767849
附件: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函授站教学工作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教育厅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函授站教学工作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成人函授教育工作,进一步规范函授站的办学行为,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函授站不断改进和加强教学工作,加强函授站的条件建设,切实保障成人教育的办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评估实施办法。
一、评估的范围
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在湘设立的、经我厅正式审核备案的成人教育函授站。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依法依规办学的情况;
2、机构设置及人员到位情况;
3、教学条件、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完善情况;
4、开展教学活动的情况;
5、主办高校对函授站的监督管理情况;
6、函授站日常管理情况;
7、整体办学效果及社会反响。
三、评估程序
1、省教育厅确定评估名单并通知被评函授站及主办高校。
2、每个被评估函授站根据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自评,写出自评报告,给出自评等次,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于评估前一周将自评报告报送省教育厅高教处。
3、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校外学习中心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4、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集中复评,根据函授站自评、专家现场评估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形成评估结论。
四、评估结论及处理
1、函授站的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2、函授站机构健全、设施优良、管理规范、工作到位、办学质量高、社会反响和发展前景好,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方可确定为优秀。
3、评估不合格的函授站限期整改一年,整改期间停止招生。整改期满后进行复评,合格的恢复招生,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4、凡存在乱招生、乱收费、乱发文凭、日常管理混乱、学生和社会反映强烈的;凡招生严重不足(连续两年每年招生都不足30人)、办学难以为继的函授站一律评为不合格,并予以撤销。
5、被撤销设点资格的函授站一律不能再继续招生,遗留问题由主办高校与设点单位负责妥善处理。
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函授站教学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