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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管理暂行办法
2003-06-28 00:12     (点击: )

为了确保这项事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开办条件

第一条 各教学院(系)所开办的自学考试助学专业要专业对口,师资齐备,有固定的教学场地、必备的实验实习设施、生活服务设施。

第二条 开办自学考试助学班的院(系)必须在全面保证普通全日制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已有教学资源开办自学考试助学班,不得冲击和影响普通全日制教育。

第三条 举办自学考试助学班的院(系)必须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教学组织严密,管理工作规范。

第四条 举办自学考试助学班必须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和助学方案以及各项保障措施,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 凡未按以上条件招收的考生,成教学院不予承认,不予注册,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擅自招生的单位负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成教学院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湖南省考试院自考处的管理规定。

2、根据各教学院(系)提出的开考专业申请向省考试院自考处申报开考专业。

3、负责本校所开设的各类全日制自学考试助学班的统一管理,制定统一的《吉首大学高等教育全日制自学考试助学班招生简章》。

4、负责每年十月底在省考试院自考处为各教学院(系)审查通过的考生办理注册手续和考籍卡(包括补办考籍卡)。

5、配合当地自考办督促和检查各院(系)按照省考试院自考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组织助学。加强对教学院(系)的教学管理和检查。

6、根据省考试院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结合我校办学特点及社会实际需要,与教学院(系)协商确定我校开考各专业校考课程,并负责组织校考课程的考试与考查。

7、负责为各教学院(系)的考生到地方自考办办理省考课程的集体报考手续。

8、督促和检查各教学院(系)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情况,对违犯考风考纪的教师和考生按相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9、建立考生的考籍管理档案和考生成绩管理数据库。并将考生每次考试成绩及时发到各教学院(系)。

10、负责向省考试院申报(办理)合格考生的毕业手续及毕业证书验印手续。

第七条 教学院(系)职责

1、按当年成教学院统一制定的《吉首大学高等教育全日制自学考试助学班招生简章》招生,并负责审查考生的入学资格,保证生源质量。组织生源时不得向考生有任何违犯政策规定的许诺。

2、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教学院(系)考生考试集体报名工作(含补考)。

3、负责本教学院(系)考生一年一次的考生注册审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当年需注册的所有考生名单报成教学院。

4、负责按照省考试院和成教学院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组织助学,落实助学计划,保质保量,帮助考生完成学业。

1)按省考试院自考处教学计划规定的每学分16个课时授课。

2)负责选派在全日制普通班主讲相同课程、工作踏实认真、责任心强、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授课。因特殊原因确需聘请校外教师的,必须聘请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并报成教学院批准。任课教师要按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的基本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全面掌握所任课程的教学内容及结构,抓住重点、难点和自考特点,写出详细教案,不得无教案上课。

3)加强实践性环节的教学辅导与组织,以提高考生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合格率。

4)助学期间教学院(系)要加强教学管理,做到有专人负责检查和督促教师教学,并作好教务日志,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每次助学前一周,将授课安排表一式两份送成教学院,由成教学院送地方自考办一份。未按规定时间送达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5、负责加强考生学习纪律教育和管理。助学期间安排专人负责学生考勤。助学期间缺勤超过当次授课课时1/3的考生不准参加当次考试,累积两次缺勤超过授课课时1/3的考生取消其考籍。

6、按照普教全日制管理模式管理考生。安排全日制自考助学班班主任,实行班主任负责制,负责学风学纪、考风考纪教育和管理。

7、负责将补办考籍卡学生的名单报成教学院,并完成为考生发放考籍卡、考试应考通知单、考试成绩通知单等具体工作。

8、建立本教学院(系)考生的考籍、成绩管理数据库。

9、接受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的毕业申请,对考生的毕业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考生有关资料及时送成教学院。

第三章 考试

第八条 自学考试助学班所开设课程分为校考课程和省考课程两部分。其中省考课程由考试院主考,地方自考办组考;校考课程由成教学院组考,考试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的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省考课程的试卷申报由地方自考办负责.各教学院()收到试卷申报表后,应对照所开设专业当次考试计划在试卷申报表中确定本院()参加考试的课程及考生人数。

第十条 在正式考试前的规定时间内,教学院(系)负责为本院(系)考生到成教学院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包括报考课程名称、每门课程参加考试的考生详细名单及资料、当次考试费用)。然后由成教学院汇总各教学院(系)的考生详细名单及资料报当地自考办,同时将当次考务费交当地自考办。当地自考办反馈当次考试信息后,成教学院应及时将考试时间、地点通知到教学院(系),由教学院(系)及时通知考生,使考生顺利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省考课程考试成绩未及格的考生,参加下一次相同层次、相同课程的考试,也可参加相同层次、相同课程的全国自学考试。校考课程考试不及格的考生,助学期届满时由成教学院组织补考,其它时间不安排补考。校考课程的补考按照正常考试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对违犯考风考纪的考生按吉首大学学生有关违纪处理条例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试卷作零分处理:违纪考生在停考期间混报混考者;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考场号、座位号、考籍号、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者;在试卷上作其他标志者;用红色墨水钢笔、红色圆珠笔、铅笔答题(作图课程不在此列)者;答卷字迹不一致者;中途离场后又返场续考者。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本堂考试试卷作零分,终止当次其他课程的考试,两年内不准报考,并将所犯事实通报全省,通知其所在单位:考试进行中随意说话、交头接耳而又不听劝告者;考试舞弊者(含偷看夹带资料者、偷看、抄袭他人答卷者、接受他人纸条者;或帮助他人舞弊者(含传递纸条者、有意外露答卷不听劝告者等);答卷雷同者;带走或撕毁试卷者;同一次考试违纪两次以上者。

3、凡请人代考或为他人代考者,本次考试试卷作零分,终止当次其他课程的考试,三年内不准报考,并将其所犯事实和处理结果通报全省,通知其所在单位。

4、凡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等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者,由驻考点公安人员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本次考试试卷记零分,终止当次其它课程的考试,并将所犯事实和处理结果通报全省,通知其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准报考。

5、考生舞弊后拒不认错,且态度恶劣,恶语中伤工作人员,本次考试试卷记零分,终止当次其它课程的考试,停考五年,将其所犯事实和处理结果通报全省,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四章 考籍

第十三条 自学考试各专业的招生报名点设在各教学院(系)。考生须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黑白照片三张,专升本(独立本科)考生还须携带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毕业证原件或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在读证明到相关教学院(系)报名。交验以上报名材料后,符合入学条件者,应如实填写《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卡》。对于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教学院(系)应为其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并生成上报数据,连同《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卡》一并上交成教学院。

第十四条 成教学院应为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分教学院(系)、分专业建立全校考生学籍档案,将每个考生的《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卡》放入其个人档案中,并同时建立全校自考考生的电子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成教学院应在每年的10月底前为考生到省考试院进行注册、办理"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卡",并将其发放到各教学院(系);教学院(系)应负责将考籍卡发放到考生手中,考籍卡将作为考生参加学习、考试的凭证。考籍卡遗失的考生,每年9月份到所属教学院(系)申请补办,10月份院(系)将办卡考生名单汇总后报成教学院,由成教学院负责到省考试院自考处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 对于中途放弃学习的考生,教学院(系)、成教学院应及时注销其学籍,并上报省考试院。

第十七条 考生如有特殊情况要求转考籍的,必须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在征得学校和转入学校双方同意后,按考籍管理规定报省考试院办理转籍手续。

第十八条 不能按时交清学费、考务费、注册费的考生将取消其考籍。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十九条 教学院(系)收到成教学院发放的考试成绩后,应及时将成绩通知到本院(系)考生,同时将成绩计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成教学院应将每位考生的省考课程合格试卷装入其档案袋中,并建立考生的电子成绩档案。

第二十一条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应从登分册下发之日15日内,向所属教学院(系)提出书面复核报告,由教学院(系)统一向成教学院申请复核,逾期不予办理。

第六章 毕业

第二十二条 初审

1、修满教学计划全部课程的考生,可向所在教学院(系)申请办理毕业证,并递交书面申请。

2、申请人在申请时,需本人亲自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并提供本人近期正面上身免冠2寸黑白照片三张和1寸免冠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应上交本人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填写本科直报表并粘附专科毕业证书复印件于后。

3、教学院(系)收到本院(系)考生毕业申请材料后,应根据毕业条件,对申请人的毕业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4、初审的内容包括:

1)申请考生的电子成绩档案中各门课程考试成绩是否合格;

2)毕业考生登记表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申请人实际情况相一致,以及是否符合毕业要求,同时在教学院(系)毕业意见栏中,签署毕业意见。

3)对参加专升本毕业申请自考学员的专科毕业证原件进行验证,确认其真伪,对造假者取消其毕业资格。

4)通过自学考试毕业生电子注册、办证管理软件,将本教学院(系)未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的相关个人信息删除,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的相关个人信息保留,形成院系上报数据,并打印本院(系)当次初审毕业生名册。

5)通过自学考试毕业生电子注册、办证管理软件,打印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考生的全部合格课程成绩单,并粘附于毕业生登记表中的考试成绩栏。

6)将本院(系)当次初审毕业生名册中申请考生的其它办证材料按考籍号先后顺序叠放;同时打印与成教学院进行毕业材料交接的交接表。

7)在当次办证通知所规定的时间内将本院系当次初审毕业生材料及当次毕业生数据盘报成教学院,并与之履行材料及数据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复审

1、成教学院根据教学院(系)上报初审毕业生名册及材料进行复审。

2、复审内容:

1)申请考生电子档案中各科成绩是否合格。

2)申请考生档案中各科试卷上成绩是否合格,是否有主考学校的"成绩合格"认可印章,各科试卷卷面上笔迹是否一致,同时与申请考生毕业生登记表上的笔迹是否相符。

3)对本科专业申请人提供的专科毕业证原件,检验其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且直接符合毕业专业条件要求或根据专业毕业条件加考了相关课程符合专业毕业条件要求。对个别有疑问的专科毕业证原件交省考试院自考处进行审验。

4)毕业生登记表上的有关内容是否符合毕业要求,审查申请办证人毕业考生登记表上的自我简介、教学院(系)意见与署印情况,同时在主考(主办)学校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毕业意见,并付署吉首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籍管理专用章。

3、汇总

1)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审查不合格的毕业考生(代考性质除外),应在毕业考生电子注册办证管理软件中记录审核意见,打印退档名册,集中退回给申请人所属院(系)。

2)将属于代考性质的初审毕业生的档案,由成教学院将其档案移交省考试院自考处进行审查。

3)将本校当次通过复审的毕业生档案汇总,同时通过相关毕业生电子注册、办证软件,汇总各教学院(系)上报盘中当次通过复审的毕业生电子数据,打印当次复审通过的毕业考生名册,并生成上报数据盘。

4)将每个通过复审的考生档案中的各科试卷按档案封面上课程考试先后顺序进行叠放,并检查档案中考生的各项毕业材料是否齐全。

5)根据当次复审通过的毕业生名册中申请考生的先后顺序,叠放相关档案,并打印与省考试院自考处进行档案交接的交接表,并按照交接表清点校对考生档案个数是否真实准确。

6)在每次办证通知所规定的时间内,将当次复审通过的毕业生档案以及上报数据盘交送省考试院自考处,并与之履行材料及数据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毕业证发放

1、全日制自考助学班考生在取得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合格成绩、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它教学实践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由省考委和我校共同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同时进行电子注册。

2、毕业证从省考试院自考处下发后,成教学院负责办理证书验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位申请符合申请学位条件的全日制自考助学班毕业生,由我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全目制自学考试助学班考生必须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学费、注册费、书籍费、考试考务费、管理费、毕业证审核和工本费。上述费用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收取,建立单独科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费和巧立名目收费。经费的分配、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全日制自考助学班考生办理考籍备案手续时,由学校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向省考试院缴纳注册费、管理费以及考试考务费。

第二十八条 办理毕业证审核手续时,由学校按规定标准向省考试院缴纳毕业证审核费和工本费。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期间,如有上级主管部门新的规定,则执行上级新规定。

第三十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吉首大学

2003628

上一条:湖南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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